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8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品全,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陈品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以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翁凌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