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2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森,绰号孙三,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4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未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森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孙森因其孙女孙某丙(2015年11月18日生)生病咳嗽,自己又认为家庭条件不好向别人借不到钱活的窝囊,遂产生带着孙某丙轻生以让孙某丙不跟着受罪的念头。当晚18时左右,被告人孙森抱着孙某丙从家中出发至本村南前刘庄前郑集支河边,后抱着孙某丙跳入河中。被告人孙森跳河后即松开孙某丙,其自己喝了几口水难受不想轻生遂呼喊救命,被闻声赶来的同村村民从河中救起,同村村民问其河中是否还有其他人时,被告人孙森说河里没人了,导致孙某丙被捞上来后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丙符合生前溺亡。诉讼中,被害人孙某丙的父母孙某甲、尹某甲表示法院如何对被告人孙森量刑均没有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29日,沛县公安局接报警称,沛县敬安镇前刘庄有人把一个女婴扔河里淹死了。经查涉案嫌疑人孙森,所扔河里的女婴为孙森的孙女,遂立孙森故意杀人案侦查,同日将孙森抓获,被告人孙森交代了其于2015年12月24日抱着孙某丙跳进河里导致孙某丙溺水死亡的犯罪事实。2、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孙森的自然情况。3、被告人孙森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0日前后,其发现孙某丙咳嗽就到药店买治咳嗽的药喂孙某丙,12月24日下午18点左右,其媳妇赵某看孩子累了,就把孩子交给其照看,其儿子、儿媳在屋里休息。其看着孩子一直咳嗽,觉得××也看不起,家庭条件也不好,其问他人借钱也借不到,活的窝囊,还不如带着孩子一起死,免得孩子在世上受罪,其抱着孩子跳到其庄南边的河里,其松开孩子,孩子就掉水里了,接着其往河中间再一跳,喝了几口水,感觉难受,就不想死了,其喊救命,有人把其就上来了。救其的人问其河里还有别人嘛,其知道把孩子扔进水里后果很严重,也没敢说孩子的事情,后来他们发现孩子在河里,其儿子把孩子捞起来之后送医院了,没抢救过来死了。4、证人尹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晚上18时左右,其婆婆说其公公把孩子不知抱哪儿去了,其和其对象、婆婆三个人一起出去找孩子,走到河跟前时发现其公公已经被人从河里捞上来,其问他孩子呢,他一直就说一句话“我不想活了”,旁边的人拿手电筒往河里照,在河的边沿位置发现了孩子,其对象下河把孩子捞上来,孩子已经没有气了。孩子12月22日开始咳嗽,其公公一直念叨他没有钱。孩子出生后,其父母和其公婆商量其和其对象结婚的事,当时说的是要定亲钱10万元。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下午,其孙女刚满月没几天,其当时有点困就把孩子交给孙森后睡了,等其醒来发现孙森没在屋里,后来在村南头地里发现孙森头朝下趴在地里,其问他孩子呢,孙森不吱声,周围人用手电往河里一照说“孩子在河里来”,其儿子跳下河把孩子捞上来,孩子死了。孩子生的小病,没有什么问题。孩子是让孙森扔河里面淹死的。其和孙森打零工挣钱,平均月收入2000元,平时除了人情礼节外很少花钱,对于钱方面孙森心眼比较小。其家有两套住房。6、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尹某甲于2015年11月18日生了女儿,起名叫孙某丙,其父母到尹某甲家提亲,尹某甲父母说邳州那边都是要十万元的彩礼钱,后来也没提过彩礼的事情。2015年12月24日晚上,其妈妈说其爸爸抱着孩子不知上哪儿去了,其和其媳妇、妈妈出门找,到南边河边,其爸爸趴在地上,周围人说其爸爸掉河里了,还说河里还有个包被,其直接跳到水里把小孩捞上来,后来没抢救过来死了。其在现场问其爸爸怎么回事,其爸爸没什么反应。平时其爸爸对小孩可好了,比其对孩子还好。其觉得其爸爸精神有问题,不然不会干这样的事情。其家庭条件给小孩看病没有问题,因为其几个平时都挣钱。7、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晚上,徐某丙上其家喊其说孙森跳河了,其跟着徐某丙到前庄南边河边,有个妇女把已孙某丙交给其,其抱着孙某丙到医院去抢救,医生一看就说小孩已经死了。刚生完孩子有十天,孙媳妇娘家来人,说要十万元彩礼钱。8、证人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傍晚7点钟左右其沿着河南岸走,听到河北岸有人喊“救命”,过了大约五、六分钟,河对面来人,接着听说爬上来了,其知道人被救上来了,就走了。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晚上7点钟左右,其和儿子李某乙散步从南往北路过前庄南边的大桥时,听见有人喊“救命”,河北岸离水位没多远的地方有个人,其和李某乙就下去拽这个人,拽上来发现是孙森,其和李某乙问孙森河里还有人吗,孙森说没有人,这个时候有好几个妇女赶过来了给孙森家人联系,孙森的父亲、媳妇、儿子、儿媳都赶来了。孙森的儿子就问孩子呢,孙森也没说话,后来有人说在水里面,孙森的儿子就跳到水里把孩子抱了上来,孙森的父亲带着孩子去医院了。刚开始有人报警,后来因为把人救上来了还能说话,就打110说不用来了,当时并不知道有小孩落水的事情。1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傍晚7点左右,其和父亲李某甲走到刘庄桥北边,听到有人喊救人,走到河北岸,有个人趴在河岸边,头朝北,浑身湿透了,在那嚎叫,时不时喊救命,其走到跟前看是孙森,其父亲问孙森还有人吗,问了几遍他才说没有人了,其和其父亲就架着孙森到路上控水。紧接着就给他家人打电话,孙森的媳妇、儿子、儿媳妇都来了,孙森的儿子问孙森“小宝贝那”,其看到有人拿手电往河里找,接着孙森的媳妇和儿子都跳到河里,孙森的儿子从河里抱了一个包小孩的包被上来,把包被里面小孩拿出来交给其他人送医院了。11、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晚上7点多钟,其和其女儿周某到庄东边的大路上散步,当时还有李某甲、徐某乙、李某乙,当走到刘庄桥时听见有人喊救命,李某甲和李某乙跑的快,其到跟前李某甲和李某乙已经把孙森拽上来了,其几个人问孙森河里面还有人吗,孙森说没有人了,周某打110报警,后跟110说人救上来,派出所的人就没有来。孙森的儿子、媳妇问孙森孩子呢,孙森一直说他不想活了想死,其几个人感觉不对就拿着手电往河里照,才发现河里有包被,孙森的儿子就跳进河里把孩子抱起来交给孙森的父亲送医院了,后孙森的父亲从医院回来说小孩死了。孙森这个人很小气,对钱看的很重,前段时间小孩出生后,孙森儿子的女朋友那边要十万元彩礼钱,孙森不愿意拿。孙森两口子在外打工,也赚些钱,孙森精神上没有问题。1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晚上,其和其母亲邢某等人到庄东边的路上散步,路过刘庄桥的时候,听到有人喊,其跑到跟前的时候,李某甲、李某乙已经将孙森救上来了,其就问孙森还有人吗,孙森说河里面没有人就他自己。接着就通知孙森家人,孙森的媳妇、儿子、儿媳妇来了就问孙森宝宝呢,孙森也没有说小孩在什么地方,有人用手电往河里照,说河里有个包被,孙森的儿子和媳妇两个跳到河里面。小孩被救上来以后孙森的父亲就抱着上医院了。期间其打110报警。孙森夫妇很会过日子,很小气,爱财,不舍得花钱,没听说孙森精神上有毛病。1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晚上,其和徐某甲、邢某、周某、徐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在村中间南北向路上遛弯,走到大桥附近时听到有人咋呼,李某甲和李某乙跑到河北岸把孙森拉到路上面,孙森咋呼“我不想活了”其几个就问孙森河里还有人吗,孙森说没人了。过了几分钟孙森的媳妇、儿子、儿媳妇跑了过来,孙森的儿子问孙森“宝贝呢”,孙森也没有吱声,其几个用手电往河里照,其喊河里漂着包被,孙森的儿子、媳妇就往河里跳,孙森的儿子把包被捞上来,包被里面有个小孩,孙森的儿子脱下棉衣把孩子包上交给孙森的父亲送医院了。14、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晚上其几个人在散步,走到刘庄桥附近时听见有人喊,李某甲、李某乙跑过去把孙森拉上来了,其几个问孙森河里还有人吗,孙森说河里没有其他人了。过会孙森的媳妇、儿子、儿媳妇过来,孙森的儿子、儿媳妇问孙森“宝宝呢,你刚才抱的孩子呢”,其几个一听说有孩子就赶紧往河里看,其用手电往河里照发现在离河岸二三米远的地方有个包被,孙森的儿子和媳妇就跳河里面,孙森的儿子把包被抱上来,孩子就在包被里面,孙森的父亲抱着孩子就去医院了。孙森性格内向比较老实,不怎么花钱,比较会过日子。15、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其和李某甲、李某乙锻炼完准备回家,走到刘庄南大桥的时候听到有人叫唤,李某甲和李某乙跑过去把孙森从河岸下面拉上来,其给孙森家人打电话。李某甲问孙森还有人吗,孙森光哭,还喊救命,其也问孙森河里还有人吗,孙森说没有人了。很快孙森的媳妇、儿子、儿媳妇都跑过来了,离好几米元孙森的儿子就问“宝宝在哪”,问了好几遍孙森说“在河里”,徐某甲拿手电筒往河里照,看到河里有个包被,离水边有四五米远,孙森的儿子、媳妇都往河里跳,很快孙森的儿子就把小孩抱上来了,孙森的父亲抱着小孩上医院了。周某打110后,110又打电话过来问在哪个庄,问的时候孙森已经上来了,当时不知道河里还有小孩,周某就和110说救上来了,不要出警了。16、证人尹某乙、陈某的证言,证实其闺女尹某甲2015年11月下旬生了个孩子,其家里就和男方谈两个小孩结婚的事情,其家里说按照邳州的规矩,结婚的时候过个彩礼,一般都是10万块钱,孙森当时没有表态。后来两家一直没说过彩礼的事情。后来听说孙森抱着孩子掉水里,孩子淹死了。17、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晚上,李某甲的媳妇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孙某乙家喊一声,说孙某乙的儿子孙森掉河里去了,其就到孙某乙家喊了孙某乙骑其家的电动三路车带着他到河边,孙森已经被拉上案了,还有个小孩也被人从河里抱上来了,其骑着电动三轮车拉着孙某乙把小孩送医院,其联系医院的熟人蒋某乙,等到了医院蒋某乙已经安排好医生等着抢救了,抢救了十来分钟,医生说没有希望了,其拉着孙某乙就回家了。孙森家在敬安镇街上还买了一套房子,孙森会过日子,对钱看的很重。孙森没有××。18、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孙森是其远一层的老表,在孙森的孙女出生前两个月,他问其借过钱,其没有借给他,后来小孩出生了,孙森又问其借钱,其也没有借给他。孙森对钱看的很重,没听说孙森有××。19、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晚上其在敬安医院值班,晚上7点钟左右,有××,小孩的瞳孔已经散大,经抢救无效,小孩的家人就抱走了。20、证人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晚上,徐某丙给其打电话让其把医生和护士喊到抢救室,孙森的孙女掉河里了,接完电话其就喊值班医生宋某到抢救室,紧接着孙某乙抱着小孩进了抢救室,宋某用听诊器听听,还用手翻了一下婴儿的眼,说人没有了。婴儿抱来时身上已经发紫了。21、沛县国泰医院新生儿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证实尹某甲于2015年11月18日分娩一女婴。22、(沛)公(物)鉴(法)字[2015]2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孙某丙符合生前溺亡。23、(徐)公(物)鉴(毒物)字[2016]17号物证鉴定意见,证实孙某丙血液中未检出毒鼠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常见安眠镇静类药物成分。24、(徐)公(物)鉴(法物)字[2016]7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孙某丙与孙某甲、尹某甲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符合亲缘关系,本地汉族(ID)通用随即群体中的似然比为7.70*1012。25、宁脑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10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孙森诊断为无××,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6、沛公(刑)勘[2016]1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案发现场及埋尸现场的勘验检查及提取相关物证的情况。以上证据系侦查机关合法搜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实被告人孙森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孙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森故意杀害其孙女孙某丙,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森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森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孙森因觉得家庭经济困难而带着孙女一起轻生跳河,造成其孙女溺亡的后果,被告人孙森的行为依法应当严惩,鉴于被告人孙森犯罪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较其他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较轻,且具有坦白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森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森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兆霞
审 判 员 王 康
人民陪审员 XX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