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14号申请���行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荣志军,男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申请荣志军欠代理费纠纷一案,广东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于2016-1-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4执14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志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全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