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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执14号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与荣志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荣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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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14号申请���行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荣志军,男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申请荣志军欠代理费纠纷一案,广东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于2016-1-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4执14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志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全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