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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81执14-1号

陈贤取、郭韦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贤取,郭韦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8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陈贤取,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崇左市。被执行人郭韦芳,女,1990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贤取与被执行人郭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韦芳已经全部履行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建师

代理

审判员  庞 强

代理

审判员  何 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仕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