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0137-4号申请执行人景奎山,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张威,男,汉族,1953年1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袁利平,女,汉族,1968年1月27日生,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送达地址徐州市。申请执行人景奎山与被执行人张威、袁利平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徐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景奎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景奎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徐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 雷执行员 解 飞执行员 王幸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