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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0137-4号

景奎山与张威、袁利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景奎山,张威,袁利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0137-4号申请执行人景奎山,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张威,男,汉族,1953年1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袁利平,女,汉族,1968年1月27日生,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送达地址徐州市。申请执行人景奎山与被执行人张威、袁利平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徐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景奎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景奎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徐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 雷执行员 解 飞执行员 王幸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