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519号申请执行人夏瑜。被执行人黄准谦。被执行人黄秋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06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瑜与被执行人黄准谦、黄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黄准谦、黄秋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黄准谦、黄秋琴缴纳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
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准谦、黄秋琴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准谦、黄秋琴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秋琴名下的坐落于龙港镇西城路157-171号301室(房产证号:00××23)房产一处,申请执行人考虑到房屋处置不便,暂不申请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准谦、黄秋琴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准谦、黄秋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5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