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590号
原告:曲某。
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审判员 都皓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
曲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590号
原告:曲某。
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审判员 都皓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