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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353号

刘卫丽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卫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县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353号

原告:刘卫丽,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县营销服务部。地址:长治县雄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侯春堂,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岩钢、马彪,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丽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丽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卫丽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爱军

人民陪审员  王志晓

人民陪审员  崔永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栗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