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王天相,男。申请执行人文华珍,女。被执行人秦代书,男。被执行人帅常敏,女。王天相、文华珍申请执行秦代书、帅常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秦代书、帅常敏银行存款及死者秦进遗产,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包括被执行人秦代书、帅常敏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昌礼
审判员 范贤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安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