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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5101号之一

武强与佛山市顺德区聚益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杰彩彩票、奖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强,佛山市顺德区聚益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杰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5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强,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聚益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大道67号,组织结构代码:30416490-1。法定代表人黄杰彩。被执行人黄杰彩,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原告武强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聚益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杰彩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聚益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杰彩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武强支付票据款2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1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2.44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聚益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杰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武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聚益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杰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黄杰彩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黄杰彩在其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1172.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5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泽欣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洪业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麦永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