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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326号

高和涛与威海市环翠区永达汽车修理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永达汽车修理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326号申请执行高和涛,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市泽头镇东程格村。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永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长江路南。法定代表人宋苏羽,厂长。申请执行人高和涛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永达汽车修理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0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永达汽车修理厂应给付的申请执行人工资及经济补偿,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04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