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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340号

马新范与程先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新范,程先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340号申请人马新范,女,41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先念,男,42岁,汉族,个体。2016年5月24日本院受理了马新范申请执行程先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自动履行了30000.00元的给付义务,针对剩余款项,本院冻结了程先念的客车票款,对被执行人程先念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340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李冬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田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