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484号罪犯李全发,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拜泉县,小学文化,现在华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2)牡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全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2月1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全发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全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永昌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辛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