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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855号

申请人高传峰与被执行人王宝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传峰,王宝良,永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高传峰

被执行人:王宝良

被执行人:永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56155.29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106056.63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康健生执行员  胡 东执行员  魏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