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执监79号

内蒙古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翟保在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保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监79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刑贵平,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翟保在,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受理的内蒙古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翟保在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乌后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由磴口县人民法院执行。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磴口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其

审判员 吉日嘎拉

审判员 樊 宏 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