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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53-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余吾、王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余吾,王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余吾,王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余吾,王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余吾,王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0号。负责人程志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世红、樊丹,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吾,女,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王劭,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开发区支行)与余吾、王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余吾、王劭支付建行开发区支行借贷款本息、罚息共计人民币134,213.27元及2013年12月12日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止的利息、罚息,并由建行开发区支行就登记在余吾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C区商网栋/单元1层104号的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因余吾、王劭未主动履行义务,建行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6日据以本院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53号执行裁定书,在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封被执行人余吾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C区商网栋/单元1层104号的房产一套。2016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建行开发区支行以债权得以全部实现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并申请本院解除上述查封。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余吾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C区商网栋/单元1层104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旨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建行开发区支行债权得以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建行开发区支行债权已经全部实现,并提出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5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余吾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C区商网栋/单元1层104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继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