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599号。法定代表人吕月珍,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薇栽。原审被告吕月珍。
上诉人东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韦薇栽、原审被告吕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东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 俊
审 判 员 钱 萍
审 判 员 胡 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黄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