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773号原告陈本超,男,生于1966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罗安仲,男,生于1963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邓开容,女,生于1966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本超与被告罗安仲、邓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本超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本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本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8元减半收取4154元,由原告陈本超负担。
审判员 周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