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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1007号

史建辉与易怀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团体业务二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史建辉,易怀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团体业务二分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007号

原告:史建辉。

被告:易怀安。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团体业务二分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辉与被告易怀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团体业务二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建辉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史建辉承担。

审判员  李虎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树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