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2085号原告郭立新。委托代理人郑玉卓(原告之夫),无职业。被告天津市今晚发行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今晚传媒大厦B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05796Y。法定代表人刘晓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天津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立新与被告天津市今晚发行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晚发行快递)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王馨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立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玉卓,被告今晚发行快递委托代理人王涛、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立新诉称,原、被告曾多次发生劳动争议,并经南开法院依法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4343号民事调解书、(2015)南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民终611号民事判决书,现上述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始终未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被告尚存在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况,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来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
一、支付原告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工资57600元;
二、支付原告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7600元;
三、支付原告2015年度冬季取暖补贴520元;
四、支付原告2015年度防暑降温费512元;
五、支付原告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生活补贴2400元;
六、支付原告2015年年终奖励10000元。
被告今晚发行快递辩称,首先,原告自2014年4月至今一直未到岗工作,未为被告提供劳动,其无权向被告主张任何报酬及福利待遇。其次,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严重违反被告处财务制度,造成被告处重大经济损失,且其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一直由其他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第三,双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因系由于原告就双方拟签署的劳动合同部分主要条款存在异议,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被告。第四,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立新于1996年7月1日入职被告今晚发行快递,从事统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2年1月份开始,原告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1800元、奖励1000元。原告在被告处最后到岗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对此原告称系被被告勒令待岗。对于原告所述被告不予认可,称原告因工作中存在账目管理问题自行停职,被告也未强求其复岗。另查,原告郭立新曾以被告今晚发行快递为被申请人就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工资、2008年至2014年3月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08年至2013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008年至2013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996年至2013年冬季取暖补贴、2013年防暑降温费及2013年年终奖等事项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6月27日该委做出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231号仲裁裁决书。后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本院依法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43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今晚发行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郭立新20**年6月20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及年终奖等共计30000元;
二、本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天津市今晚发行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郭立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该调解书金钱给付部分被告已履行。在执行阶段,因双方对合同条款意见不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尚未签订。后原告又因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2月工资、2014年4月1日至11月4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赔偿、2014年度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补贴、2014年年终奖等问题再次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南劳人仲不字(2015)第1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案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工资52800元及2014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补贴520元。
被告今晚发行快递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津01民终61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查,2015年11月5日,原告郭立新因本案诉讼请求以被告今晚发行快递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2月17日,该委以“其他”为由作出南劳人仲不字[2016]第1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原告主张的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规范用工管理。现原、被告对原告停止工作原因各执一词,被告作为管理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主张原告系因工作中存在账目管理问题自行停职,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原告停止工作的情况进行过告知、处罚等管理行为,仅是当庭表示被告不强求原告复岗,此节即便属实亦属于被告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况且原告在庭审中始终坚称其系被被告口头勒令停职,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被告虽主张因原告在岗期间账目管理存在问题,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停止工作的原因不能归咎于原告,其因停止工作导致的收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现原告于被告处停止工作前月收入情况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被告应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工资共计576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经庭审核实,双方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原告对合同部分款项存在异议,该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理由,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15年度冬季取暖补贴问题,原、被告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5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贴共计52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2015年度防暑降温费问题,因原告未实际在岗工作,不符合获得防暑降温费的情形,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生活补贴及年终奖问题,原告之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今晚发行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郭立新20**年3月至2016年2月工资576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今晚发行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郭立新20**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贴共计52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天津市今晚发行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馨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