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李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2759号民判决书书,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6年6月24日本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认可已自行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邹民初字第2759号民判决书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美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
书记员 郑洪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