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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2219号

高鹏与何振达、马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鹏,何振达,马春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219号

原告:高鹏。

被告:何振达。

被告:马春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与被告何振达、马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高鹏负担。

审 判 长  卑英超

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青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