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219号
原告:高鹏。
被告:何振达。
被告:马春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与被告何振达、马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高鹏负担。
审 判 长 卑英超
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青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