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4民初411号
原告:李某甲。
被告:陈某。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牟长青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李永顺、
代理
审判员张余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李某乙,现年一周零四个月。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由于被告缺乏修养、素质低,一生气就骂街,其内容都不堪入耳,还经常抵毁原告的母亲,被告的父母也经常参与原被告的吵架,在原被告吵架后,被告拉走了全部家电,原告去被告的娘家理论,被告的父亲还把原告的左手小手指及鼻梁骨打骨折。
原告认为被告的无理取闹及其娘家人的不讲理,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至今原被告已分居9个月,原告认为再也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双方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古冶区金山胜境小区XX楼X单元XXX号房屋、液晶电视一台、冰箱一台、全自动洗衣机、空调三台、饮水机,共计159000元。
被告陈某辩称,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被答辩人诉状中所陈述的并不是事实,事实是被答辩人有工作之后,长期无端生事,吵架后前去答辩人家中要回建房基金卡及钥匙时,双方言语不和,被答辩人便大打出手,打伤了答辩人的父亲,在答辩人在娘家居住的9个月里,被答辩人没有尽到父亲的义务,完全是由答辩人独自抚养孩子,十分艰难,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给付孩子9个月的抚养费,暂估11000元。现抚养孩子,答辩人无法出去工作,如果被答辩人再不给付抚养费,孩子维持正常生活都很困难。现孩子尚年幼,答辩人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因此答辩人并不同意离婚。
二、如果法院裁判双方离婚,请求贵院依法将婚生子李某乙判归被答辩人抚养。因答辩人实在无能力抚养年幼的孩子,答辩人无经济收入,现在自己及孩子的全部花费都是答辩人向其父母借用生活费用,才能维持母子两人的正常生活,现在已经拖欠父母的借款达2万多元。而被答辩人经济条件比答辩人要优越的多,其有稳定的收入,是唐山大唐热电公司的职工,每月最基本的收入就有4000多元,能够给孩子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
三、如法院裁判双方离婚,请求贵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位于古冶区金山胜境XX楼X单元XXX号住房系双方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现价38万元,而非答辩人诉状中所诉请13万元。房屋首付共计约18万元,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各出资8.9万元交纳了首付款,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2万元。因此,请求贵院依法分割该房屋,由被答辩人给付答辩人房屋找价款及房屋增值的部分的现金价值。2、液晶电视、冰箱、全自动洗衣机、两台空调(格力、美的牌)、饮水机这些家庭电器为答辩人母亲出资购买,这些家庭电器应判归答辩人母亲所有,而非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共同偿还答辩人借其父母抚养孩子的费用2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2015年6月14日分居至今,故原告李某甲起诉离婚,被告陈某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原告起诉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陈某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牟长青
审 判 员 李永顺
代理
审判员 张 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