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5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115660.9元,房屋租赁费3000元,共计118660.09元,案件受理费2673元,鉴定费35000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白某某亡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一终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樊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