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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1540号

济南金宏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岚腾鼎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金宏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岚腾鼎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蒋晓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540号原告济南金宏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高继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华,李鸿艳(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岚腾鼎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刘银萍,总经理。被告蒋晓奕,男,生于1979年10月10日,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济南金宏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金宏润智能公司)诉被告济南岚腾鼎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蒋晓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李峻岭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刘秀、

人民陪审员邢爱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金宏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玉华、李鸿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蒋晓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金宏润智能公司诉称,2011年12月9日,我公司与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书》,由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向我公司采购宽动态半球、超宽动态摄像机等设备,贷款总金额为606924元。因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未按照《供货合同书》的约定及时付款,2012年10月25日我方与两被告签订了《还款计划协议》,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承诺在2013年1月30日前清欠所有欠款,被告蒋晓奕承诺对该公司所欠债务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尚有88394元贷款及违约金未支付。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支付我方货款88394元及违约金10万元;2、被告蒋晓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缺席未答辩。被告蒋晓奕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向原告济南金宏润智能公司购买了307709元和299215元的设备两宗。2011年12月9日,双方就上述设备补签《供货合同书》两份,约定由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向原告方采购宽动态半球、超宽动态摄像机等设备,合同价款分别为307709元和299215元,总金额为606924元。其中价款为307709元的付款时间2010年8月15日,价款为299215元的付款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两份合同均约定,被告方延期付款按0.1%每日支付违约金,最长延期期限不超过1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未及时付款。2012年2月1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高继新与时任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蒋晓奕签订《还款计划协议》1份,对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当时所欠货款561284元约定了分期分批的付款计划。后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2年10月25日原告方与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就被告方剩余欠款446284元签订了《还款计划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于2012年11月、12月月底前每月还款不少于10万元,2013年1月30日前清欠所有欠款,如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出现任何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还款,由蒋晓奕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和债务。被告蒋晓奕在该协议中承诺:我本人同意承担本协议内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方认为被告蒋晓奕的承诺表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12月7日分别付款5万元,2013年3月27日付款259470元,尚欠原告方86814元货款未付。另,原告方主张自2012年12月7日以后与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蒋晓奕电话联系催要欠款。2014年10月委托律师向被告方发律师函催款,为此提交律师函及快递查询单截图各1份,但快递查询单截图不能显示邮寄的物品及收件人。关于违约金,原告方要求被告方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违约金。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供货协议书2份、还款计划协议2份、律师函及快递查询单截图各1份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金宏润智能公司与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签订的两份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但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原告方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亦应依约支付相应的货款。

原告方与被告济南岚腾鼎志科技公司就所欠货款达成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方亦应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方再次逾期未付欠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并未约定被告方应支付还款日之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违约金自双方约定还款之日起计算。对于被告蒋晓奕的承诺,原告方认为系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而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原告方并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被告蒋晓奕主张权利,因此根据法律应免除被告蒋晓奕的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济南岚腾鼎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金宏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货款86814元。

二、限被告济南岚腾鼎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金宏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以868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济南金宏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蒋晓奕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8元,由原告济南金宏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69元,由被告济南岚腾鼎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峻岭

人民陪审员  刘 秀

人民陪审员  邢爱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建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