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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543号

何斌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543号罪犯何斌,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2005年3月10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益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2009年6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30年6月27日止。该犯系主犯、累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5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1.9分。2014年评为优秀互监组长,2015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9年1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