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728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镇巴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现在已经生效,调解书第二项确定“长女韩某甲由被告韩某某抚养,其抚养费由被告韩某某自行承担;长子韩某乙由被告韩某某抚养,原告胡某某共计支付小孩抚养费40000元,当场支付20000元,下余20000元定于201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胡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当庭向申请执行人韩某某支付了20000元,下欠20000元至今仍未给付,权利人韩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某支付下欠20000元抚养费,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主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同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韩某某领取了全部标的款2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4)镇巴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员 杨昌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家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