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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600号

吴国光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国光,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600号

原告:吴国光,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XXX,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光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光于2016年6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吴国光负担。

审 判 长  杜宗凡

审 判 员  王 冰

人民陪审员  孟军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