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600号
原告:吴国光,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XXX,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光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光于2016年6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吴国光负担。
审 判 长 杜宗凡
审 判 员 王 冰
人民陪审员 孟军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