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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251号

墨市副食品批发市场与鲁道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墨市副食品批发市场,鲁道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副食品批发市场,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239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刚,经理。被执行人鲁道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副食品批发市场与被执行人鲁道好变更房屋租赁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2)即法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隋兆忠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