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1执3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唐宇,女,汉族,1989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甘建,男,藏族,1968年9月9日出生。唐宇根据生效的汶川县人民法院(2015)汶川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25.00元(大写:玖仟零贰拾伍元整)。我院于2016年6月19日将强制扣划的被执行人甘建银行存款人民币1656.61元全额支付给唐宇,现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368.39(大写:柒仟叁佰陆拾捌元叁角玖分)。因申请执行人唐宇与被执行人甘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221执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甘建未在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宇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宇
审判员 李红
审判员 赵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