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14行初26号原告仝继成,男,194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群益街,组织机构代码00927117-3。法定代表人江佩遥,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曼莉,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仝继成诉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仝继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告仝继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仝继成负担。
审 判 长 喻 萍
审 判 员 蒋娜娜
人民陪审员 朱兆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涂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