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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623号

杭州曜日贸易有限公司与庄雪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杭州曜日贸易有限公司,庄雪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623号

原告:杭州曜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同方国际大厦2522室。

法定代表人:曹庆停。

委托代理人:高立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庄雪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左家新村15幢(西)商场。代表人:徐时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小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曜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庄雪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杭州市湖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10000元;2、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先行赔付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顾炳木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立明,被告人保杭州市湖墅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颜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雪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5年12月21日10时0分,被告庄雪雅驾驶浙A×××××号车在杭州市××隧道北××左××路时,与高立明驾驶的浙A×××××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庄雪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原告为修理受损车辆,花费修理费10000元。另查明,浙A×××××号车系被告庄雪雅所有,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于被告人保杭州市湖墅支公司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被告庄雪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院确定由被告庄雪雅承担超出部分的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花费的修理费超过被告人保杭州市湖墅支公司在交强险中的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故由被告人保杭州市湖墅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内全部予以赔付,不足部分8000元由被告庄雪雅承担。被告庄雪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己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杭州曜日贸易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2000元;

二、庄雪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杭州曜日贸易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庄雪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顾炳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倪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