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阴霁,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瑞泰新城24号楼1单元3楼西户。申请执行人付永胜,男,4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水云养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永伟,男,4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长隆湾小区8号楼3单元5楼西户。被执行人李瑞霞,女,38岁,汉族,现住同上,系被告付永伟妻子。本院在执行阴霁申请执行付永胜、付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4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
审判员 曹 文
审判员 郝文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