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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字第367号

阴霁申请执行付永胜、付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阴霁,付永胜,付永伟,李瑞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阴霁,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瑞泰新城24号楼1单元3楼西户。申请执行人付永胜,男,4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水云养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永伟,男,4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长隆湾小区8号楼3单元5楼西户。被执行人李瑞霞,女,38岁,汉族,现住同上,系被告付永伟妻子。本院在执行阴霁申请执行付永胜、付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4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

审判员  曹 文

审判员  郝文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