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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124号

兰凤岐与李国君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凤岐,李国君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124号申请执行人兰凤岐,男,52岁,汉族,退休教师,住和林县盛乐经济园区四铺村。被执行人李国君,男,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兰凤岐申请执行李国君借贷纠纷一案中的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3)和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3)和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福

审判员 刘锦瑞

审判员 麦拉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秀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