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69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23年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俊萍、王培,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女,汉族,1947年2月27日出生。被告刘某乙,女,汉族,1953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守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丙,男,汉族,1955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莲芝,女,汉族,1957年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告刘某丁,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郑文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琚晓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