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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4696号

王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69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23年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俊萍、王培,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女,汉族,1947年2月27日出生。被告刘某乙,女,汉族,1953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守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丙,男,汉族,1955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莲芝,女,汉族,1957年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告刘某丁,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郑文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琚晓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