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31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锦领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佳食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日照锦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佳食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日照佳食食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日照锦领贸易有限公司欠款59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531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第一项(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申请人支付504587.11美元)。申请执行人日照锦领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锦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佳食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宗刚
审判员 王世伟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