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84号。负责人许柏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辉和,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被执行人郭辉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新法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郭辉和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905263.08及利息(含贷款利息、罚息、复息等,以中国建设银行电脑系统计算为准);承担案件诉讼费20191元。但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正与当事人协商处理后续的还款方案,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国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永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