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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216号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梁世平、卢凤华、刘晓华、李娟、钮维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梁世平,卢凤华、刘晓华、李娟、钮维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世平。被执行人卢凤华、刘晓华、李娟、钮维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世平、卢凤华、刘晓华、李娟、钮维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550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春锋

代理

审判员  X X

代理

审判员  王子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