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582-2号申请执行人曲宏,男,1966年11月7日生,满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周瑞祥,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曲延辉,女,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立丰,男,1978年7月21日生,被执行人乔守明,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曲宏与被执行人周瑞祥/曲延辉/刘立丰/乔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74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周瑞祥、曲延辉于2016年3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曲宏借款本金101233元,并自2015年12月11日(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支付利息。被告刘立丰、乔守明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3602元,减半收取1801元由被告承担,余款1801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宁民初字第47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胡 萌
审判员 刘忠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