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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财保17号

李春娟等8人与开平市美维纸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娟,邓雪辉,杨梅,张益健,徐剑贤,李雪花,徐克昌,梁文,开平市美维纸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财保17号

申请人:李春娟。申请人;邓雪辉。

申请人:杨梅。

申请人:张益健。

申请人:徐剑贤。

申请人:李雪花。

申请人:徐克昌。

申请人:梁文。

诉讼代表人:李春娟,系开平市美维纸品有限公司的员工。

诉讼代表人:杨梅,系开平市美维纸品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

申请人:开平市美维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沙塘镇芙冈村民委会芙冈学校侧。

法定代表人:张品浓。2016年6月23日和6月24日,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受理了李春娟、杨梅等8人与开平市美维纸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上述申请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价值255213.66元的等额财产(机器、设备、半成品、银行存款等财产)。上述申请人愿意互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开平市美维纸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213.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生效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法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梁玉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妙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