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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329号

原告贾毅与被告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毅,李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329号原告贾毅,男,汉族。被告李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毅与被告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史卫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