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329号原告贾毅,男,汉族。被告李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毅与被告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史卫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春玲 搜索“”
原告贾毅与被告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329号原告贾毅,男,汉族。被告李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毅与被告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史卫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