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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526号

方维广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526号罪犯方维广,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春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维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36年2月28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57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0.4分。2014年、2015年都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维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维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35年2月28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