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陈梦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高利勇,住隆化镇。申请执行人陈梦平与被执行人高利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梦平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高利勇履行给付6547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利勇给付了55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陈梦平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