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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陈梦平与被执行人高利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结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梦平,高利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陈梦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高利勇,住隆化镇。申请执行人陈梦平与被执行人高利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梦平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高利勇履行给付6547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利勇给付了55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陈梦平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