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367号罪犯李文革,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初中文化,现在华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了(2008)安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文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08年12月17日入监服刑。2013年1月28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革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永昌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