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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91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金某付与被执行人孔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某,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金某,女,1960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孔某,男,1955年8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2)锦开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金某付与被执行人孔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孔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锦开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李玉夫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鲁星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