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金某,女,1960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孔某,男,1955年8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2)锦开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金某付与被执行人孔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孔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锦开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李玉夫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鲁星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