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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678号

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张凤香、唐福清、王玉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凤香,唐福清,王玉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678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秀德,男,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殷家店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张凤香,女。被告唐福清,男。被告王玉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张凤香、唐福清、王玉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0元,减半收取24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 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铭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