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371号申请执行人孙学文,男。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学文与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5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学文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1335.32元并办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东路副17号世新家园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6日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东路副17号世新家园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人名下,现正在办理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恢37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 博执行员 沈 立执行员 高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淑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