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3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马彦博被执行人谷晓敬被执行人张运良被执行人王东燕被执行人张宪泽被执行人王月贞被执行人苏研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申请谷晓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商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车辆、房产金融信息,没有发向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执37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双凯
审判员 聂文刊
审判员 赵永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