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世刚,男,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廖晓峰,女,系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培标,男,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欧阳明高,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镇。
被执行人:何由联,女,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连州市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欧阳双宝,男,汉族,1995年3月3日出生,连州市人,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诉被告欧阳明高、欧阳双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欧阳双宝在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68000元以及截止2015年11月30日所拖欠的利息,剩余本金10万元及后期利息于2015年12月30日前清偿;
二、被告欧阳明高对被告欧阳双宝所欠原告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欧阳明高提供的抵押房产及土地(位于连州市连州镇番禺路265号房产:粤房地证字第C5673467、连府国用(2008)第18826500003)在折价、拍卖、变卖时原告在第一项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告欧阳明高、欧阳双宝没有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于2016年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欧阳明高、欧阳双宝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完毕(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16)粤1882执异10号民事裁定书,追加欧阳明高的妻子何由联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证,被执行人欧阳明高没有银行存款,没有工商登记资料。被执行人欧阳双宝、何由联亦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房屋、工商等登记资料。2016年1月21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欧阳明高所有的位于连州市连州镇番禺路265号内B幢102室房产。2016年6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欧阳明高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限令其于同年6月20日前履行完毕(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欧阳明高仍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3日,本院裁定移送拍卖被执行人欧阳明高所有的位于连州市连州镇番禺路265号内B幢102室房产。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移送拍卖被执行人欧阳明高所有的位于连州市连州镇番禺路265号内B幢102室房产,所需时间较长,短期内难以执结。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82执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新生
审判员 熊伟敏
审判员 唐贯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旭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