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215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皮,法定代表人郭洪峰。被告贾福强,男,50岁,1966年1月7日,地址:南皮,被告郭金冲,男,52岁,1963年12月28日,地址:南皮,本院在审理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福强、郭金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郑金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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